(1)凡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设备属于压力容器管制范围: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2.5 MPa.L;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在使用压力容器之前,应首先得到设备负责人的许可;
(3)确认该压力容器已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在检验有效期范围内;
(4)启用长期食用的压力容器必须首先经过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检验并且合格后才能使用;
(5)发现异常现象或有不正常声音,立即停机,并通知设备负责人;
(6)压力设备从业人员须经过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